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委办〔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7〕38号)等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实施‘放管服’,注重绩效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绩效管理与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 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参与项目的组织、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产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突出能力提升,围绕争创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科研机构等重大任务,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提升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能力、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研发支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关注的社会发展领域,以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突破为抓手,推动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效支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
(三)成果转化引导计划。突出政策引导,通过激励奖补、创投引导、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区(市)县政府、高校院所资金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提升计划。突出环境营造,通过构建开放合作、知识产权、科技决策、科学普及等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链,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蓉聚集,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专项工作。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支持有关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相关项重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资助: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两种方式。
(二)间接投入:采取引导投入的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技活动和项目属性确定,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基础类、前沿类和公益类科研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资金由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对市场导向类项目,采取后补助和引导投入的支持方式,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导向的重大项目,综合运用各类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采用前资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软科学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四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十五条采取引导投入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扣除引导投入支持方式金额后3%比例确定控制数,由市财政局核定,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审批、下达和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指南要求,按程序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起30日内,会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调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一)采取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财务验收和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采取后补助、引导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行“公务卡”的事业单位,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下放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市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具有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专项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简化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流程。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和耗材,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或耗材”,市财政局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审批。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实行备案管理。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时勾选“科研进口仪器设备和耗材”,并上传进口产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科研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一并进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进行财务验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 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强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市科技局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间,各级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项目执行完成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和本办法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13〕294号)同时废止,专项资金项目库中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