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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基金项目管理科 新日期:2020-03-05 点击量:

校内相关学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1)(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5175.html?from=timeline)已发布,为了做好校内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本次鼓励开展药品(包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同时,统筹区域布局,重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集中度较高的地区申报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所申请相关领域的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

(二)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实验场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达到《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B级及以上相关要求。

(三)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达到《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B级及以上相关要求。

(四)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较好的条件保障,近三年投入的经费不低于6000万元,并对拟申请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投入能力建设和科研经费,药品领域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三、组织推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是一类新的科研基地,聚焦我国药品创新发展和监管科学战略需求,将为加快推进我国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请校内相关二级学院组织科研团队认真研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附件2),了解实验室建设定位、目标、任务等,结合学院学科与科研发展需求,研究制定牵头、参与申报方案,或者积极推进与首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附件3)开展科研合作。

请各学院务必明确推荐申报实验室符合申报条件,并于2020410前将签字盖章的《科研基地申报审批单》(附件4)报科研院基地建设与管理科(行政楼330),科研院将会同学院及申报团队完成后续申报工作。

  联系人:张中民 028-85468389 13458673118

  电子邮件:jhkscu@163.com


附件清单(下载附后):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首批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4、《科研基地申报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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